清揚君在《瑞虎集團連載一:國家藥監局“黑榜”常客 廣東瑞虎“黑曆史”再續新篇》一文中,列舉了廣東瑞虎精細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以來被處罰4次,2018以來被藥監通告19次產品不合格,飛檢一次不合格的事實
在《瑞虎集團連載二:消費者投訴 員工起訴 供應商翻臉 瑞虎集團的另一麵》一文中,列舉了瑞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虎集團”)控股公司廣州瑞虎化妝品有限公司非法銷售產品等行為。
在《瑞虎集團連載四:再次被藥監檢出成分問題 特證過期 涉嫌套證》一文中,提到瑞虎集團其它違法行為。
可以說,瑞虎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在做大做強的同時,也伴隨著不斷的違法違規。盡管瑞虎集團董事長周垂虎在今日頭條、抖音、火山、快手等視頻平合計擁有200萬左右的粉絲,並不斷宣傳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管理經驗和人生感悟等等,但依然沒有讓代理商和消費者滿意。
通過企查查數據發現,瑞虎集團控股子公司廣州市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軍瑞”廣州軍瑞)因產品質量問題,被重慶“軍醫生”經銷商重慶州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州力”)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到了法院,並敗訴賠償重慶州力3.2萬元,退貨5.6萬元。
《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11民初5556號》顯示,
原告重慶州力的訴訟請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原告向銷售商支付的賠償金人民幣3.2萬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原告產生的損失:
(1)原告向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支付的進場促銷費人民幣9.1萬元;
(2)原告向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業部支付的進場促銷費人民幣4.5萬元;
3、被告向原告返還貨款人民幣10萬元;
4、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通訊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從被告處進購“軍醫生”牌染發膏,並在重慶市通過專營店、商場、超市等銷售渠道對購進的產品進行銷售。為了順利進場銷售被告產品,原告分別向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支付了進場促銷費人民幣9.1萬元,向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業部支付了進場促銷費人民幣4.5萬元。原告累計向被告支付了進購“軍醫生”牌染發膏的貨款10萬元整。有顧客在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新城麗園店購買的被告生產的“軍醫生”牌染發膏(編碼:60451152;條碼:6935051302336)出現了質量問題,原告為此向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支付了3.2萬元的賠償金,也因為此次產品質量問題事件,銷售商全麵下架了“軍醫生”牌染發膏,並拒絕原告再次入場銷售係列產品,原告此前支付的進場促銷費也不予返還,現因被告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而導致原告遭受了巨大損失,故此成訴。
被告廣州軍瑞辯稱:
1、被告的產品符合法律要求;
2、原告有保管、驗貨義務,原告如發現商品有過期現象不應該繼續銷售,本案產生的主要責任是原告保管不力,而並非被告提供的產品有質量問題;
3、原告與新世紀百貨公司簽訂的銷售協議已經過期,在事發當天原告是無權在新世紀百貨公司銷售被告提供的商品,所以超期、超協議銷售商品導致消費者投訴、罰款責任不在被告處;
4、本案當中原告提供的貨物不僅僅隻有軍醫生高端染發膏一個產品,還有咖啡色、黑秋紅高端清水洗發水等他五個商品,而本案當中,消費者投訴的栗棕色產品僅僅隻有16件,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所有的貨款於法無據;
5、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雙方不是平等的,且合同已過期,第三人處罰原告無依據,合同約定的促銷費違法,被告也不是合同相對方,合同責任不能強加於被告;
6、第三人開出的《服務質量處理通知單》、《違約索賠通知書》不是權威部門認定,原告缺乏證據證明被告的產品有質量問題。
原告出示的“服務質量處理通知單”記載,部門:重慶百貨大樓新城麗園,隸屬供應商:重慶州力,具體情況:顧客在重百超市新城麗園店購買一盒(編碼60451152)軍醫生栗棕色染發膏一盒,發現裏麵一洗黑洗發水過期。
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的產品外包裝上的有效期日期與產品實物上的有效期不一致,導致消費者在外包裝有效期內購買產品後,實際使用時發現產品已過期,被告提供的產品的該質量問題,造成原告損失。
原告還提供二份證據說明“重慶州力經營的軍醫生品牌產品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被消費者投訴多次,經銷商多次整改都不達標,做下櫃處理,“所有進入新世紀和重百係統的門店新品上架服務費都是進場當年一次性收取,以後年份不再收取,產品下櫃也不退還”。
法院認為(節選):本案係買賣合同糾紛。被告銷售給原告的產品確實存在盒內袋裝“一洗黑洗染香波”、“焗油洗發露”上標明的產品有效期到期時間遠早於外包裝盒上標明的產品有效期到期時間。原告訴請要求退貨退款、賠償損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廣州軍瑞向重慶州力退還貨款56007元;廣州軍瑞向重慶州力支付賠償款32000元;駁回重慶州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從判決結果來看,重慶州力在本案中獲得了退貨5.6萬元和3.2萬元的賠償,也算是勝訴。但重慶州力因此造成的損失遠不止於此,重慶州力向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支付的進場促銷費人民幣9.1萬元,向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業部支付的進場促銷費人民幣4.5萬元,還有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或許重慶州力13.6萬元的進場費可能有其他品牌分攤,軍醫生品牌也會分擔部分費用,但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退場卻是永久性的損失。而為此招聘的團隊、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倉儲費用、銷售損失、善後處理成本和信用問題卻無法評估。
可以說,重慶州力在這場官司中隻是慘勝而已。
本案表麵是因為產品過期引發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投訴,升級為產品下架,代理商遭受損失。但更深層次值得我們關注的應該是“為何會造成產品過期”的問題。
首先,廠家發貨人員會檢查產品生產日期,一般不會發過期產品。
其次,重慶州力在招聘網上稱其代理國內外10多個品牌,檢查產品保質期這種行業基本常識怎麽會不懂?
同時,KA係統對入庫產品有嚴格的規定,如果產品過期,怎麽能通過入庫檢驗?
還有,在日常維護過程中,超市員工、促銷人員在補貨、盤點、產品調換位置時,都有可能檢查過期產品。
此外,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一般也是先看產品功效和生產日期,選擇近期生產的產品早已成了購物習慣。
再加上被消費者投訴後,供應商、商超、促銷員等都會加強對過期產品的排除。
按理說有這六重“關卡”後,產品過期問題基本上很難發生。可在該案中,不僅發生了,而且造成了代理商不可估量的損失。
可笑的是,造成產品過期的原因竟然是產品外包裝和產品的生產日期是不一致,這還真是防不勝防啊!即便“關卡”再嚴,也不能把每個產品的包裝都拆開檢查吧?否則不能退換貨甚至影響二次銷售的風險誰來承擔?而且期間的人工、運輸、物流費用等直接損失和與KA的客情關係等間接損失誰來承擔?
為什麽會出現大批量外包裝和產品生產日期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有悖於行業常規的現象為什麽會出現在瑞虎集團?是工作人員的疏漏,還是故意借用這種手段消化臨期庫存?我們不得而知。
清揚君在看過判決書後,發現法院也不容易,既要了解案情,還要了解行業。重慶州力選擇訴訟是對的,雖然很多實際損失無法量化,也不能完全挽回,但是卻讓行業從業人員進一步了解到了瑞虎集團所謂的“誠信”,或許這也是瑞虎集團做大做強的又一“法寶”。